作者:周至县人民法院 罗成标
11月26日上午10时,周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朝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王朝阳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同案的另三名未成年人亦进行了依法宣判并判后帮教。这是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是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开庭宣判周活动宣判的第一个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朝阳因发泄私愤、挟嫌报复,指使、雇佣被告人王某,王某联络被告人赵某金,纠集被告人杨某、赵某广等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持洋镐把、大刀、汽油,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构成三次寻衅滋事犯罪、一次放火犯罪、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且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性,其在纠集和实施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扰乱农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村民心里恐慌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周至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各项部署,对恶势力犯罪从严、从快惩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