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至县人民法院 乔艳丽
近日,周至法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中,发现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经合议庭审查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情况:被告赵某某经案外人刘某介绍向原告借款 13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庭审中原告提供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收条、还有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被告还款记录,可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被告辩称,2017年6月27日被告收到公司老板即本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第一笔借款5万元,随即在介绍人刘某的要求下,把5万元中32500元作为手续费、中介费打入公司的另一老板程某的账户里。随后原告将8万元转账给被告,被告名义上是借13万元,实际上只收到97500元。被告称,借款后原告多次派人对被告采取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暴力讨债行为;迫使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及案外人刘某、程某转款共计11余元,加上所谓中介费共计14余元,并当庭提交了银行汇款凭证。
庭审中,对于被告给案外人银行转账虽然有银行记录,但被告无法证明向案外人转账是原告授意的,且对于案外人刘某、程某的个人信息,被告一概不知。对于原告与案外人的关系及还款情况,原告的代理人无法说明,法院多次传唤原告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原告均未到庭。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及与当事人多次谈话,一致认为该案涉嫌通过“虚高债务”“收取高额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犯罪,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通过院扫黑办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