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之橙”橙汁机“上下爪”接触橙汁 被判罚百万元

时间:2019-02-20    点击:225090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9日讯 针对部分媒体对“天使之橙”百万罚单一事的报道,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稽查局于今日晚间发布公告指出,“天使之橙”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涉嫌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罚没119.9万余元。

    模拟实验证明“上下爪”接触橙汁

    2018年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收到举报,称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天使之橙”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涉嫌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查处。

  接到举报后,市市场稽查局立即展开调查,分别对“天使之橙”售卖网点、企业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委托技术机构对涉案设备进行了检测,同时在企业经营场所进行了榨汁模拟实验。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论证“天使之橙”自动贩售机的上下爪是否与橙汁相接触,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委托技术机构,在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有关负责人的见证下,对“上下爪”部件进行了验证。

    据了解,技术人员在一台正常运行的橙汁机上榨取8杯橙汁,取下该橙汁机的“上下爪”,分别涂上“亮蓝”着色剂,风干后,重新装到该橙汁机上,再次运行该橙汁机榨取8杯橙汁,对两次榨取的橙汁进行成分分析和比对,在第二批橙汁中检出“亮蓝”着色剂成分。

    最终,实验结论显示,贩售机的“上下爪”与橙汁相接触。

    存在两违法行为 被罚百万余元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在公告中指出,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

  第一是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广东省食药局的批复,经营自动设备制售饮品,应当申领项目为“自制饮品的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在深圳市仅申领了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行为属于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是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规定,“金属材料和制品(镀锡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触面未覆有机涂层的铝和铝合金、铜和铜合金,以及金属镀层不得接触酸性食品。”

  经技术机构鉴定和模拟实验,“天使之橙”橙汁机用于压榨橙汁的“上下爪”部件材质为铝合金,且与橙汁相接触,经当事人确认,该铝合金部件未覆有机涂层。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指出,该橙汁机不符合《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规定,属于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据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对“上下爪”进行有机涂层处理,并于2018年6月重新通过检测,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99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