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山是福建省莆田市人。2013年1月1日,程某山在云南省宁蒗县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成立宁蒗县协和医院。据资料显示,宁蒗县协和医院是一所一级综合医院。根据宁蒗县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院建设。
投资近千万建起医院的程某山在当地关系不错,该医院很快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宁蒗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年与宁蒗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签订《新农合工作服务协议书》,与宁蒗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不久,这位医院老板打起了医保和新农合资金的主意,实施了非法骗取新农合资金和医保资金的行为。
宁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宁蒗县协和医院采用省略计价单位、模糊诊疗项目名称等方式,从宁蒗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和宁蒗县新农合管理中心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623.53万余元
宁蒗县人民法院于3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程某山违法所得的人民币623.53万余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程某山不服,提出上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程某山是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宁蒗县协和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省略计价单位、模糊诊疗项目名称的方法,骗取医疗基金,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的解释,上诉人程某山行为构成诈骗罪。
原判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属定罪错误,予以纠正。针对上诉人程某山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宋如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