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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可兼业卖保险 搅动中介市场

发布时间:2019-08-12 来源:国际金融报 点击数:918985

保险业这一池春水,因一句简短的话被搅动。

8月8日,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指导建议。

文件里的一句话引起了保险业的广泛关注。《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国际金融报》记者就此事询问相关监管部门人士时,对方特意强调了“有条件有实力”这一关键词。但何为有条件又有实力的平台?目前看来仍有很大的想像空间。

此外,《指导意见》还在平台风险保障方面给出了意见。其中提到,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

静待细则

短短的一句话,意味着互联网平台如果想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再需要一张保险专业中介牌照,只需要申请一个兼业代理资质即可。不少人听到消息后的第一反应就是惊喜,认为互联网平台迎来了入局保险的重大利好。

互联网保险前景也十分可期。近日,度小满金融《2019年上半年国民投资理财情绪报告》(下称《报告》)显示,1月至6月以来,唯一关注度逐月上升的投资理财品细分情绪指数,就是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情绪指数子类之一,它在创新和科技赋能下,为保险行业带来了增量市场,虽然目前绝对数值仍不高,但是它的优势显而易见。

上述《报告》显示,相对于互联网保险,传统保险条例晦涩难懂,理赔体验较差,保险营销方式不受信任问题较为明显。而互联网手段的注入,一定程度上协助改善了保险各个环节的发展痛点,另外由于互联网销售渠道的不断扩展以及低门槛、体验式创新险种层出不穷,因此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开始转向通过线上渠道进行投保。

“降低了牌照门槛,原来互联网全国经纪牌照很贵,现在放宽到兼业代理了,那门槛低了很多。”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水滴筹相关人士认为,这可以给中介牌照降降温,给炒中介牌照的泼泼冷水,利好流量型平台通过保险变现。

激动过后,大家都明白,一句话虽然想象空间十足,但后续要怎么走,目前谁也无法给出准确的答案。

一位保险中介平台创始人表示,还是要等细则公布,没有细则前说再多也无济于事。还有保险公司产品部的人表示,大的互联网平台也就是“有实力有条件”的几家,几乎都已经拿下了保险中介牌照,兼业代理牌照放宽对他们根本没有多大影响。

倒逼中介or抢占市场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道,提供保险这种金融活动的中介服务需要被授权和监管,首先是准入管理,我国一直有这种要求,这也是一般性的国际准则。现实中,存在一些未取得中介资质,甚至是没有被有效监管的互联网平台,它们提供了保险产品信息和撮合服务,因此强调这个规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对互联网平台采用了“二分法”。

第一,“无实力”“无条件”的互联网平台是指,在股东能力和信誉、注册资本、管理保险业务资金安全和规范性的能力、信息安全技术能力等方面有缺陷,从而不能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要禁止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

第二,鼓励有资质的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肯定了“保险”“互联网”的结合,这与对P2P贷款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看法显著不同。保险中介监管部门对“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持有更欢迎的态度,同时要加强直接监管,不能不管或将管理责任简单推给保险公司。

若是互联网平台放开了保险代理资质,对于业内可谓一个喜讯,但有人表示担心,怕保险中介会被抢占市场份额。

但并不是所有从业人员都对此担心,某中介负责人笑称,并不担心影响,倒是可以倒逼中介奋发图强,“要不没饭吃了”。

王向楠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对提供简单业务的原有保险中介会有一定的冲击,但是,整体而言影响不大。因为保险兼业代理提供的主要是前端的销售服务,而由于近几年的商业车险费率管理改革和人身保险责任和期限的调整,各类保险产品的互联网渠道的保费占比很低。今后可能较快发展的养老金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大型灾害事故保险也不是互联网渠道的强项。

“影响最大的可能是主要提供疾病保障的‘网络互助’。目前监管对‘网络互助’采取‘观察 学习 检测’的明智做法,今后应当将其纳入正规保险的监管。”他表示。

放开互联网相关险种

《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各类互联网平台通过投保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

王向楠告诉记者,平台经济是新经济的代表,其本身及其上面的生态系统均面临着多重风险。保险业是风险管理专家,承保能力较强,运作规范,并且立场一般独立于平台上的交易方,所以保险支持关注互联网平台的风险管理。

其一,平台自身面临多种责任风险,这是保险业产品开发中应当关注的潜力很大的领域。

其二,平台也有自身的财产,如数据信息和某些时候积累的资金,这也有一定的承保价值。

其三,平台能为交易双方围绕具体交易中信用风险而推介信用保证保险,这是我国保险业已经较多介入但潜力仍然很大的领域。

其四,平台能为其客户的生产生活活动而推介各类财产和人身保险。

实际上,各大互联网平台诞生了不少伴随着互联网场景而出的保险。常见的有用以缓解退货纠纷的退货运费险,防止买了就降价的保价险,还有网购的不确定性催生的质量保证险,这些是和C端消费者连接时可衍生的一些险种,化解了不少互联网平台的风险。

还有一些险种保障能力更强。互联网公司最大的风险就是信息技术危险,例如系统问题导致某个机票预订出错、账号被入侵风险、个人银行账户及互金平台的账户安全等。这些无疑都是保险公司,尤其是财产险公司未来可以探索的业务方向之一。

对于险种创新,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也持有“护苗”态度。

《指导意见》强调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施行包容审慎监管。具体措施包括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办法。提出要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

另外,文件里还提到了一点:“积极发展‘互联网 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这与保险资金的诉求暗合。

但放开不代表可以乱来。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国务院同时强调,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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