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们”收到顶格处罚仅仅是开始

时间:2019-08-19    点击:672492

                               作者:安 宁

从曾经风光无限的千亿市值白马股,到如今人人喊打的造假股,康美药业的演变令人触目惊心。

“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地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对康美药业涉嫌财务造假案的严厉表述再次让市场震惊于其造假的“胆量”!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8亿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亿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9亿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

三年竟然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这个造假数字之大着实让笔者震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竟然如此无视法律和众多投资者的权益,丧失诚信底线,公然、有预谋地长期造假,对这类公司一定要严惩狠罚。

虽然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对康美药业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等顶格处罚,但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只是开始,对于这种有预谋的、长期的造假行为必须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可以借鉴一下成熟市场的经验。例如,美国股市对于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的处罚就非常严厉,上市公司宁愿选择退市也不愿意造假。2002年,美国出台了《萨班斯法案》,根据该法案规定:对编制违法违规财务报告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罚款或者20年监禁。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20年监禁。证券欺诈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25年监禁。

另外,笔者认为,在对康美药业严查严罚的同时,也要对康美药业的财务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这么严重的、明显的造假行为,中介机构是否存在玩忽职守?为造假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笔者认为,市场中的各类主体,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中介机构必须谨记和坚持“四个敬畏”: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四个敬畏”也是与市场共生的基本法则。因为任何与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对抗、不敬畏风险、伤害投资者的行为,最终必然会受到市场和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