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讯(记者潘英丽) 素有“自古多名医、三秦无闲草”美誉的陕西省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陕西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日前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该《条例》明确指出,各级政府是发展中医药事业主体,打造“秦药”品牌,发展“长安医学”。
据了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实施以来,陕西省是继河北、湖北、江西、四川后全国第5个颁布实施中医药条例的省份,在中医药法制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本次《条例》是在2002年基础上,结合该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的新中医药条例。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陕西省中医药全面发展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介绍说,新《条例》增加了中药管理等内容,在规范政府职责、中医药服务均等化、中医药服务提供、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其主要从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重在挖掘陕西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推进健康陕西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第二十八条要求“加强秦岭特有药用动植物和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品种保护、繁育和研究”;第七条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应加强打造中药秦药品牌”;第四十六条规定“陕西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推进长安医学研究发展和学术传承”;第三十八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均从不同角度规定培养中医药人才。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孙长田告诉记者,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陕西省中医药制度体系建设,强化了督导检查。标志着陕西省中医药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下一步,陕西将重点从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传承创新、保障措施等方面着手,努力开创陕西省中医药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