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便利 注意“黑手”

时间:2020-06-22    点击:615041

作者: 张承诚

     网络正日益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有人认为,虚拟性和开放性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特征和发展动力,法律应当慎入,管理应当宽松,以免抑制网络空间的发展。这种看法不仅有害,而且无益于网络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自互联网的诞生到走进我们的生活,互联网给我们带来了很大便利,足不出户,任何事情都能办到。一台电脑,一部手机,就能开网店,可以购物。互联网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高科技给老百姓带来的便利太多太多了。尤其是在我们百姓做一些便民服务的事物时,网上交电费,水费,话费等等,网上预约,网上购物,网上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等都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科技在发展,未来将更加便利。

 虚拟性、开放性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特征,但虚拟不是虚幻、虚假,也不是对现实的简单数字化模拟;开放不是无法、无序,也不是可以随意乱来。网络失范会使社会付出巨大代价。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则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运用不当,则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效应。 

 近日,我市某小区发生一起老年人电信诈骗案。身穿电信制服的工作人员以检查小区住户网络线路为由,进入居民岳某家中,佯装检查一番后,要求居民岳某配合在网上签订线路检修满意度调查表,独居老年人岳某因操作手机不便,由“电信工作人员”代为操作,期间扫描了“满意度测评”二维码,输入了短信验证码……

 隔日,居民岳某手机收到扣款6000元信息,随即报案。案件引起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组建专案组限时侦破,尽可能挽回群众损失利益。

 独居老人岳某,互联网受骗案件,引人发思。独居老人这一特殊群体儿女经常不在身边,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时代,接受较慢大多不会运用,是网络“黑手”重点关注的“有效对象”,应引起社会关注。

 释法解析:本案涉及《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并属于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情况,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为我们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请警惕网络“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