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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与民争利,7785名公职人员清退村级分红3545万元

发布时间:2020-06-2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数:615038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薛鹏 通讯员 朱建峰 杜玲玲 报道 “涉及公职人员11人,共清退资金14.8万元……”日前,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公开栏里张贴的《村集体经济分配清理情况公示》引起当地村民关注,表格里这些公职人员的姓名、单位、享受分红金额、已清退分红金额列得一清二楚。违规享受的分红退回来了,村民们高兴之余也不免议论:“为什么这些公职人员能参与领村里的分红?”

近年来,伴随城镇化进程,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日益壮大,当地村民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好,少数公职人员以各种理由,继续违规享受村民福利待遇,遭到群众诟病。

巡视发现公职人员参与村级分红问题

“他都已经吃公家饭了,怎么还能到村里拿宅基地?”2019年8月,浙江省委第五巡视组在宁波市镇海区巡视期间,澥浦镇一位村民的话引起了巡视组的警觉。

村民口中的“他”,是镇海区某区直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林某。2012年8月,林某以户主身份,与他人合户申请宅基地100平方米。然而早在1992年,林某作为一名事业编制人员,就已经享受了房改房福利待遇,得到一套57平方米的房改房。

宅基地、村级分红关系着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巡视组经过深入了解,发现这一问题确实存在。于是,“存在部分公职人员违规享受原农业户口相关待遇的问题”被正式列入这次巡视反馈的主要问题之一,并要求镇海区深入排查,认真整改。

该问题是否在其他地方也存在?宁波市在推动镇海区解决相关问题的同时,也对其他区展开了摸排。

宁波市级单位某公职人员,从十余年前就开始每年领取村级分红,总计70余万元;

奉化区某机关在职干部,在其老家有一处面积近200平方米的宅基地;

……

排查显示,此类问题在全市其他地方也一定程度存在。“公职人员参与村级分红,不仅是与民争利,而且违反了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原则,必须予以制止!”宁波市下发关于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违规领取及侵占村级分红、违规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整治等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部分党员干部违规享受农村村民待遇问题专项整治。市纪委监委在督促公职人员主动申报清退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自然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等部门横向协同、各县(区、市)和各乡镇(街道)纵向联动,严明纪律要求,严肃执纪问责,保障专项整治有力有效深入推进。

利益驱动部分公职人员违反规定

对于“城里履公职村里拿分红”“公职人员购置农村宅基地”等与民争利行为,浙江省曾发文严肃禁止。

《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明文规定,对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已办理人员过渡手续,享受公务员相关待遇的乡镇(街道)机关聘用制干部,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享受公务员相关待遇,不得再享受原农业户口相关待遇。

既然明文禁止,为何会出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村级分红、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现象?

“随着村集体经济的扩大,农业户口的‘含金量’越来越高。”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党支部书记的一番话点出了问题的关键。以该村为例,村集体土地出让后盖起了写字楼、店铺、厂房,仅2019年,这些资产的年租金收入就有1717.84万元,发放分红约722.65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给社员分红。

宁波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江北区某单位一名公职人员姚某,自其所在村庄2009年实施了股份制改革后分得366股人口股,每年年底都可以拿到村级分红3000余元。”

可观的利益让部分公职人员忽视了规定。调查发现,公职人员与民争利,主要包括在村里有股份有分红、有股份无分红、违规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等几类。

除了利益驱动外,一些历史原因也给部分公职人员违规享受农村村民待遇提供了条件。

“我当时是农业户口,申请宅基地是符合规定的。”面对镇海区专项清理工作组工作人员的询问,在省委巡视期间被发现的林某表示,按照当时的条件,其申请宅基地合法合规,如今被“揪出来”也很委屈。

当事人不主动上报信息变动,村里就无法及时进行更新。同时,相关制度也不明确,“以事业单位为例,之前曾出台过政策,要求进入事业单位后必须转户口,但户籍制度改革后可以不转。这就给村里及时掌握这些人的动态带来了难度。”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相关制度表述上并没有明确要求社员在转成公职人员后必须清退。另外,责任单位不明确,也造成了一些单位在公职人员入职时审核不够严格。

“一些村干部也是有私心的。他们看中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就揣着明白装糊涂,只要对方不提退出农业户口,他们也不催促询问,彼此心照不宣,就是为了村里有事相求的时候,这些公职人员能提供照顾。”一位村干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道出另一种情况。

瞄准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接到通知后,我就主动与村合作社进行联系,并及时向组织汇报。”专项整治开始后,宁波市纪委监委教育引导公职人员主动申报清退,该市某区卫生院中层干部周某接到通知后,将违规享受的30余万元分红全数上交。

宁波市纪委监委发挥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探头”作用,督促1103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完成股份和分红清退。同时,还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全面摸排,确保不漏一人。

经年累月的问题并非一天可以解决,专项整治在推进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

“我之前也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农龄股还能不能持有?”

“我户口一直在村里,几年前在村里建了一幢房子,是不是都得清退?”

……

自去年11月宁波市纪委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和驻在单位相关科室一起成立工作组后,两个月内,接到了600余个咨询电话。

“必须一碗水端平。”该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多次牵头和各相关部门反复磋商,梳理政策、划出红线,最终出台了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持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的,在成为领导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后,应由本人主动无偿退还人口股;成为公职人员前按实际在册年限享受相对应的农龄股可予以保留,身份转变为公职人员后,超出相对应年限的农龄股及股份分红,由本人主动无偿退还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承的可不清退。

此外,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领取村级分红或收益分配的,在成为领导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前领取的分红或收益分配可以保留,之后领取的分红或收益分配应由本人主动无偿退还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有了统一的政策“硬杠杠”,各县(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全力协调、保障政策落实。

奉化区纪委监委联合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召开联席工作例会,明责任、厘边界,要求全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北仑区纪委监委针对部分分红权益变动情况复杂导致清退难等问题,采取“一对一”督办,解释相关政策、强调纪律要求,从具体问题具体人的突破,带动面上问题解决;象山县纪委监委牵头建立农林部门、乡镇(街道)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股权、分红信息联动审核机制;江北区纪委监委从村级分配源头着手,建立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双向排查清退制度。截至目前,宁波市已排查17.6万余名公职人员,7785名公职人员完成股份分红清退工作,共清退股份125.98万股、分红3544.65万元,整改违规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问题79起。

倒查责任扎紧制度篱笆

发现问题,必须倒查责任。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宁波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我们当时就是形式上审批一下,没有对申请人员的身份和是否享受过住房优惠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核实,看到申报的材料比较齐全就批了。”宁波市镇海区原国土资源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今年3月,该区原国土资源分局2名公职人员因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不认真履职,致使澥浦镇一公职人员违规侵占农村宅基地,分别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两名镇(街道)城建办工作人员也因此事被诫勉谈话,两名村干部也受到了批评教育。

专项整治工作必须将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严明纪律的同时,也要标本兼治。一些公职人员违规享受农业户口待遇,也暴露出制度上的短板,必须以问题为导向,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力量,出台相应制度规范,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推动公职人员还利于民。”浙江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傅夏仙说。

针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宁波市从制度入手,推动组织、人社等部门把好公职人员入口关,完善新招录公职人员前置审查机制,新进人员须填写宅基地和股权清理自查表、签订承诺书,经业务部门核实通过后方能正式录用。同时,推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建立与组织、人社部门的疑难问题会商机制,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核比对工作,完善公职人员违规享受农村宅基地通报制度,加强宅基地的动态清退;推动农业农村部门制定专门模板,指导推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修订股权管理章程、修改相应条款,开展股权管理相关章程修订工作,完善股权管理制度。

“我们将继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紧,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践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初心和使命。”宁波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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