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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

发布时间:2020-10-15 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677297

作者:叶日者

       目前,多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有了最新进展,比如鲍毓明案、李心草案。与最初舆论描述的情况相比,事件的真相都有较大反转。在这些案件的初期,舆论一度呈现一边倒的汹涌之势,鲍毓明、罗秉乾被刻画为十恶不赦的凶手;警方和司法机关按程序办案,却被贴上了“包庇纵容” “黑幕”等不公正标签。办案人员顶住压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原真相,维护了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值得点赞。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自媒体的迅速勃兴,构筑了新型网络舆论场,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对于拓宽了公众司法参与渠道、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一些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舆论监督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必须正视的是,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由于自媒体零门槛、无边界的特点,加上网民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方面的不足,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无序参与的状态。舆论监督“踩过界”的情况时有发生,越俎代庖,充当“媒体判官”,干预独立审判,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如何构建和推进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已经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对司法权进行监督,舆论监督是其中的重要环节,既要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也要避免对司法权造成的不恰当干涉,破坏独立审判原则和法律的权威性。

       盘点几起热点案件,其传播链条通常是,网络上各路媒体第一时间迅速介入,经由意见领袖的“加持”主导,对事件进行标签化、脸谱化定性,群体情绪开始一边倒,塑造出一个“虚拟真相”。在这一过程中,某些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不是以法律和事实为出发点,而是打着正义的旗号,有意迎合“审丑趣味”,甚至刻意诱导、“带节奏”,传播小道消息,放大某些偏激诉求和片面观点,越耸人听闻,越有流量。情绪化的谩骂发泄成为主流,客观理性的声音反而被冲淡、淹没。“算法推送”形成的“信息茧房”,进一步固化了这种态势,令舆论监督偏离了正确方向,对司法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

       司法工作有其专业性、封闭性、程序化的特点。相反,网络舆论则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许多媒体动辄不加核实就大肆爆料,作出片面失实报道。甚至超越司法程序,在案件尚未审结前,就基于片面信息进行定性、定罪、量刑。一旦形成舆论风向,公众惯于按照刻板成见,站在道德高地以“上帝视角”大肆批判,按照自己心目中的“法律”进行主观裁量,而不考虑现行法律的界定。从而形成了强大的“话语霸权”,舆论监督沦为“媒体审判”。

       有一种观点认为,舆论的反应程度,是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力的体现,因而也是犯罪行为的后果之一,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但问题在于,这种舆论反应首先应当建立在完整真相的基础之上,否则就会适得其反。

       比如,在鲍毓明案调查结果披露之前,韩某某被“塑造”成了一个楚楚可怜的受害者。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调查显示,鲍毓明与所谓的养女韩某某实际为同居关系,不存在收养、洗脑、性侵等情况。韩某某年龄造假,其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是与鲍毓明产生矛盾后制造的闹剧。如果按照“媒体审判”,就会带来“误伤”,损害法律的权威。

        舆论监督失当的另一个表现是轻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法律正义价值的重要方面。而舆论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有时对于还未超过审理期限的案件,却催促司法机关尽快结案,“还受害者一个公道”,“给人民一个交代”。否则,就按照“阴谋论”指责司法机关有意拖延。

       鲍毓明案刚爆出时,某微博上拥有2800多万粉丝某大V明星,就发博文称:“没有严惩,只见保护伞,警察叔叔们的心不疼吗?”其实,“保护伞”一说纯属子虚乌有,但这样的片面之词却得到大量的转发、点赞。而有些外媒,基于国内网络舆论场,便将此案上纲上线到“引发了人们对该国父权文化和当局不愿干预性侵案件的愤怒”,这无异于为境外势力“递刀”了。

       同时,不当的舆论监督,也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正当行使辩护权时,往往承受巨大压力。还衍生出了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手机短信轰炸、恐吓等“次生灾害”。超越司法公开的界限,肆意侵犯个人隐私。这恰恰是欠缺法治精神的体现。

       李心草案中,被告人罗秉乾以及案发时在场的李某、任某,被人肉搜索,甚至贴上了“富二代”“官二代”等“畅销”标签。理性分析的声音,则被质疑是为凶手“洗地”,被扣上“圣母婊”的帽子而遭到打压。这种“多数暴力”,为探寻真相带来了阻力。网民不自觉间扮演了施暴者的角色。在有些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通过刻意歪曲案件事实,炒作、包装话题,营造对己方有利的舆论环境,向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当的舆论监督,贬损了司法机关形象,破坏了独立审判,消解了司法公信力,令司法机关陷入“塔西佗困境”。

        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监督,要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首要的一条是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独立办案,敢于抵制非理性、非法的诉求,这是引导舆论的关键。法院每一次的依法判决,其实都是一次对于良性舆论监督的积极反馈与合理规制。在李心草案宣判之后,很多网民对自己之前针对罗秉乾的过激言论,表达了歉意,并表示在真相完整浮出水面之前,应当“让子弹飞一会儿”。这有利于让舆论监督在不断的总结反思中,逐渐形成合理的边界和行为规范。如果屈从、迎合、妥协,反而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与背叛。

       司法机关应当意识到,“爱之深,责之切”,对于舆论监督应当化压力为动力,不断改进工作,而不能存在抵触、对立、逃避心态。谣言止于真相。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的前提下,把握时机及时反馈实情,才能防止各种质疑猜测和不当解读。司法公开还应进一步扩大范围、方式,提高司法透明度,增进舆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近几年来探索的案件审理过程网络直播、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等方式,开辟了公众参与司法监督的新渠道,获得好评。

        同时,司法机关应主动与媒体、民众积极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向媒体、民众反馈舆论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应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工作,打造由法律、网络技术、新闻传播等不同专业人才组成的舆情监测队伍,提高舆情预警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网民知识结构和法律素质的相对不足,也是导致网络舆论监督“跑偏”的因素之一。根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3月,中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网民学历结构方面,初中学历的网民群体占比为41.1%,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占22.2%,受过大学专科及以上教育的占19.5%。网民“娱乐至死”的猎奇心态,朴素的正义观、恩仇观、道德观,集体狂欢式的参与快感,不少与现代法治精神存在冲突,加剧了涉法舆情的处置难度。

       然而,司法机关不能对网民不能一味苛责。面对移动互联网带来的空前信息洪流和参与空间,司法机关感到难以适应,多数民众同样没有做到准备,因而往往不自觉地被裹挟到舆论风暴漩涡之中。

       这恰恰对司法机关做好网络舆论监督应对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机关还应当主动引导,提高普法宣传的灵活性,以动漫、短视频、互动小游戏等符合网络传播特点、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将一些典型案例“提取”、“再现”,令网民参与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时,有所参照、有所对标、有所警醒。媒体囿于专业方面的不足,缺少这类作品。司法机关主动“喂料”,即有利于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沟通,也为打造正面舆论攻势提供了新平台,带动社会公众提高法律素养,从而更客观理性地去审视司法工作。宏观大环境的改善,对于围观具体案件舆情,将起到缓释润滑作用。平时做足工夫,“战时”才不会手忙脚乱。

      目前,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还并不完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维护网络舆论监督程序有法可依,防止舆论监督权利行使不当甚至被滥用。考虑到出台统一法律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可以分步骤、分领域,针对重点焦点工作率先启动。例如,规范诉讼参与人庭外言论的问题,可先纳入法庭纪律中,要求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外不得发表针对案件实体部分的言论,避免影响案件审理。

       再如,人肉搜索问题备受关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对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等违法活动说“不”。最高法、最高检也出台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可考虑与规范网络舆论监督相衔接,出台更细化的法律法规。

       司法机关还可探索与网信、宣传等部门建立相应的联席机制,加强协作。为维护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这绝非是打压表达自由,而恰恰是为了更有序、更规范地畅通网络表达和司法参与,提升参与质量。比如,可考虑出台相关指引,让舆论监督更清楚地明白“边界”在哪里,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目前,网络环境仍然依靠参与主体的自律而非过多依靠强制措施。自媒体的违规成本太低,往往是封号,“换个马甲再冒泡”,且常常以“出于好心”作为免责理由。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扰乱独立审判、造成严重后果的自媒体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如纳入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独立审判和言论自由都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工作都是以公平公正为归宿的,亦都以尊重客观事实、追问真相等为基本职业准则。二者从来就不是一种零和博弈的对立关系。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发展中存在的个别问题。不会阻碍法治进步的前景。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构建新形势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守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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