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行为一直以来是监管部门的核查重点。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中国检察网发现,近日一则起诉书(菏开检刑检刑诉〔2021〕111号)显示,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发票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提起公诉。而接受虚开发票的公司,包括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03858.SH,以下简称“步长制药”)及其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002271.SZ,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雨虹”)、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起诉书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通过合伙成立、共同经营的菏泽资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签订虚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合同和伪造虚假工资表等手段为遮掩,在和接受发票公司无实际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以收取接收发票方票面金额的1.5%~3.3%不等开票费的形式为获取非法所得方式,共为1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22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2.13亿元。
其中,由被告人车某某(安排员工张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对接传递相关信息)通过纪某某为北京东方雨虹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48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707.63万元,价税合计1709.27万元。北京东方雨虹按2%支付开票费32.34万元,被告人车某某得赃款27万元,余款由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分得。
记者就子公司涉及虚假发票案一事致函东方雨虹方面,对方称该案尚在检察起诉阶段,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尚未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虚假发票”表述尚未有生效判决认定。另外,起诉书中提及的系真实劳务,公司已全面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未有任何相关部门通报公司涉及虚假发票行为。
起诉书显示,由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出面安排被告人冯某某代表菏泽资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红制药”)、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步长”)、邛崃天银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银制药”)、步长制药四家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23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905.07万元,价税合计4910.16万元。上述公司按3.3%支付开票费162.04万元,由菏泽某公司与被告人冯某某分赃。
为规避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将公司会计账目凭证拉到其位于菏泽市曹县家中销毁,涉及账目金额约人民币2亿元。
步长制药2020年年报显示,丹红制药、陕西步长、天银制药均为步长制药子公司。就公司涉及虚开发票情况,记者致函步长制药方面,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年报显示,步长制药主要从事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涉及心脑血管疾病中成药领域,同时也覆盖妇科用药等其他领域,目前,公司正向生物制药、疫苗等医药高科技领域进军与扩张。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0.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61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37%,但值得注意的是,步长制药的销售费用达到83.73亿元之多。
早在今年4月,财政部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依据《会计法》对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公告显示,被处罚的19家医药企业存在着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账簿设置不规范等违规行为。其中,步长制药以咨询费、市场推广费名义向医药推广公司支付资金,再由医药推广公司转付给该公司的代理商,涉及金额5122.39万元。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车某某等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