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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规范(试行)》发布经纪机构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不得收取佣金

发布时间:2022-03-30 来源:西安发布 点击数:654308

 在住建部门的指导下,西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于近日正式发布了《西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规范(试行)》,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建设,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行为。

 西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于2021年成立,是西安市民政局批准的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性组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规范(试行)》是西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首次发布的行业执业规范,旨在通过建立行业共识,推动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化、职业化、正规化,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提高行业公信力和群众认可度,更好的服务社会大众。

 应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执业规范》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查询方式、辖区住建部门的投诉电话及12315举报电话;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应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房产状况

 《执业规范》明确,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尽职调查标的房产状况,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所知悉的真实、客观、完整的标的房产状况,不得隐瞒所知悉的标的房产的瑕疵,并应当协助其对标的房产进行查验;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意向,及时、全面、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业务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房屋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包括房屋的用途、区位、价位(租金水平)、户型、面积、建成年份或新旧程度等。

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执业规范》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相应的信息编码。通过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不得发布未经委托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转让或者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经纪业务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引诱客户

 《执业规范》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但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完成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可以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的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引诱客户,不得采取胁迫、恶意串通、阻断他人交易、恶意挖抢同行房源客源、恶性竞争、协助交易当事人规避交易税费、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不得为明知已由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提供经纪服务。 (记者 梁璠)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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