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陕西兴平法院 李军委
近日,在兴平法院审监庭滕朝侠法官的反复调解下,陈某某起诉史某某、申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2012年陈某某起诉某公司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年1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应偿还原告陈某某42万元借款及从2010年9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院判决,原告陈某某于201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已经注销并进行了清算,因被执行人主体资格在审理过程中灭亡,陈某某的执行申请无法律依据,故于2015年4月终结该案的执行。陈某某不服该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向兴平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但因其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被依法驳回。2017年5月原告陈某某将该公司的原两位股东即申某某、史某某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起诉至我院,兴平法院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陈某某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兴平法院审理。
滕法官在庭审后,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情况,并反复查阅相关案件后,决定调解结案。在调解过程中,将情、理、法相结合,逐条向当事人解读相关法律规定,适时采取背靠背约谈,面对面协商,希望双方换位思考,相互体谅。通过滕法官的不懈努力,史某某、申某某答应向陈某某一次性赔偿40万元,并现场履行了承诺。陈某某拿到案款后,再三感谢滕法官热情服务、高效公正,解决困扰自己多年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