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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5亿元票据诈骗大案的蹊跷追责

发布时间:2020-03-18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点击数:697840

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间,在北京农业银行“金库”发生用5包废报纸换出价值39多亿元的票据蹊跷事件,导致国有资产直接损失39.15亿元,这样真实的案例。

为何在层层监管下,大案再次发生?

从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1月13日案发,北京农业银行共发生业务39笔,涉及票据381张,票面金额合计约323亿元人民币。其中,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1月13日期间发生5包票据为“假包入库”(报纸替换票据),导致国有资产直接损失39.15亿元。

在银行的“金库”里居然用5包废报纸换出价值39亿元的票据,并且全部损失,这史所未闻,也是此案成为“惊天大案”的原因,被业内称为建国以来第一票据大案。

北京农业银行发生39亿票据大案的案情实际较为简单,案发后很快水落石出。北京农业银行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与票据“掮客”利用多家“过桥行”,与北京农业银行开展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做下了“狸猫换太子”的惊天大案。

针对票据案的追责处罚令人不解

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4人咎由自取,“分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据中国农业银行内部知情人透露,当年北京农业银行辛铭、殷俊两位副行长受罚只是替人受过,她们后来复出是39亿元票据大案背后的某位领导兑现了当年的承诺。

“39亿票据大案真正的涉案主要责任人员,并未全部受到相应处罚,仍然逍遥法外。”2019年12月29日,这位知情人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

而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书(京银监罚决字[2017]19号)显示:“对殷俊给予取消10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对辛铭给予取消1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其他非高管的涉案人员亦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而从判罚结果看,辛铭、殷俊的罚后复出显然是违规任职。

经记者了解,辛铭、殷俊确已复出任职,并参加北京农业银行的日常工作,并以“行领导”的身份参加北京农业银行的相关活动。

据知情人透露,辛铭、殷俊虽然受到行政处罚,但一直享受“副行”待遇,受罚期间按时发放工资,正常享受“行领导”专职用车,并有专职司机接送。

案发期间时任北京农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洪英子,掌管银行“金库”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废报纸”换“真票据”的关键岗位,但其当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现提升为银行副行长。

在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书重点提到的“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轮岗”,而时任北京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樊婄娇亦未受到任何处罚。

相关责任人胡则刚、吴增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现依然在北京农业银行正常工作。

而另一责任人龙芳疑为辞职,记者在北京农业银行求证时,没有员工能够清楚此人去处。据北京农业银行内部员工反映,龙芳为中共党员,迄今还在该单位按时缴纳党费。

重案轻罚的背后隐藏着什么?

北京农业银行39亿票据大案,是建国以来第一票据大案,属于重案、要案,但对于相关责任人特别是领导责任人的处罚,从事实结果看却极其轻微。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书(京银监罚决字[2017]1号)显示,被处罚单位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陈军”,其主要处罚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北京银监局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同业买入返售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及责任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作出审议决定,并依法向当事人告之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违法事实及证据方面,主要陈述了“39笔涉案业务的基本情况”和“39笔涉案业务的违法事实”,指出普遍存在7方面的违法违规事实,分别为“员工管理不当,行内员工收受贿赂后与票据中介伙同作案”、“部门分离缺失,人员岗位混用、前中后台串岗”、“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轮岗”、“票据保管安全层级低、出库审批层级低导致票据包频繁提前出库”、“票据审验流于形式、虚假审验或不审验”、“资金划款环节把控不严、资金票据同时悬空”、“印章管理使用混乱”。

在“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方面,行政处罚书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责令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改正,并对其39项违法行为(对应39笔票据业务)分别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款金额合计1950万元。”

“1950万元”,这可能是当年单笔最大罚金。可就是这笔罚金,也留下了当年最大的悬疑:国有资产直接损失39.15亿元,谁来担责?

对比中国农业银行对邯郸农业银行金库被盗案的处罚结果,对北京农业银行39亿元票据案的处罚,显得有点避重就轻,不痛不痒。

2007年4月14日,河北省发生邯郸农业银行金库被盗案,被盗现金人民币近5100万元。后追回4600万元,损失近500万元。

2007年4月23日下午,中国农业银行通报邯郸农业银行金库被盗案处理决定:责令农行河北省分行行长瞿建耀引咎辞职;对河北省分行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邓振国、主管保卫工作的纪委书记徐跃生予以免职;对邯郸分行行长、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主管保卫工作的副行长予以免职,对邯郸分行现金管理中心正、副主任予以免职,现金管理中心在岗人员全部下岗接受审查。

2008年5月16日,中国农行邯郸分行原主管副行长张希仲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张希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中国农行邯郸分行现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安长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邯郸农业银行金库被盗案,在当年也算轰动一时的大案,尽管案值只有5100万元,并追回4600万元,损失不到500万元。但处理之及时、责任之明确,深受公众的好评。

主要领导成功脱身,其他责任人点到即止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有明确的区分:“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作为造成39亿元国有资产巨大损失的“主要领导责任者”,为什么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呢?

经记者调查梳理,北京农业银行从“时间转移”、“数量转移”和“岗位转移”三个方面“成功”地为主要领导推脱了责任。

先说“时间转移”。

39亿元票据大案的案发,引起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票据业务共计39笔,对应票据39包,涉案金额323.07亿元,时间跨度为2015年3月23日到2016年1月13日。在这个时间段内,具体业务部门为北京农业银行投融部,期间有两个负责人(以下简称“前任部门负责人”和“在任部门负责人”),还有两个分管副行长(以下简称“前任分管副行长”和“在任分管副行长”)。以2015年8月3日为界,在2015年3月23日到2015年8月3日期间,是“前任部门负责人”和“前任分管副行长”负责,在2015年8月3日到2016年1月13日期间,是“在任部门负责人”和“在任分管副行长”负责。涉案票据被换成废报纸并造成39亿元国有资产流失,是发生在2015年8月3日到2016年1月13日期间,其责任应由“在任部门负责人”和“在任分管副行长”负责。但是,北京农业银行和北京银监会主要追究了2015年3月23日到2015年8月3日期间的责任,即“前任部门负责人”和“前任分管副行长”的责任。

再说“数量转移”。

39亿元票据大案涉案票据共39包,其中,“前任部门负责人”和“前任分管副行长”签字34包,无损失;“在任部门负责人”和“在任分管副行长”签字5包,假包入库被换成废报纸并造成39亿元损失。北京农业银行和北京银监局主要追究了前34包的责任,即“前任部门负责人”和“前任分管副行长”的责任。

后说“岗位转移”。

造成国有资产39亿元重大经济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北京农业银行的“领导”是行长和副行长,“管理”是行长和分管副行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管理责任人员为“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毫无疑问,承担管理责任人员应为行长、副行长和直接责任人员。

但是,北京农业银行“移花接木”,把管理责任人员定为“前任部门负责人”,承担了管理责任,行长、分管副行长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39亿元票据大案案情简单、作案手段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损失巨大、责任重大。按照银行业内法规、党的纪律处罚条例、国家刑法有关条款,相应岗位的领导都应该受到相应处理,但实际结果并非如此,北京农业银行39亿票据大案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

为化解解种种疑问,记者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发去了采访提纲,截止发稿,记者并没有收到任何回音。(来源:消费日报网;记者 丁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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