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

司法公信力的治理意义

发布时间:2020-11-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点击数:573656

司法公信力的治理意义

     

  司法公信力,即司法机关行使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力、赢得民众信赖与认可的能力。司法公信力既承继“德礼诚信,国之大纲”的政治传统,又延续“清正廉明”“明察秋毫”的司法传统,既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性质,又为衡量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进展与成效确立了根本尺度。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公信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直接体现,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威的强弱。在我国,司法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实际上是代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权。司法公信力直接反映了“人民主权”的政治架构在实践中运行的效果。司法公信力高,则“人民之治”的理论预设与实践运行互相印证,辩证发展;反之,则会出现政治制度的设计与运作的反差,直接降低整个国家政治体系运作的效能。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我国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已经将“公正司法”作为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目标,将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基本战略的前提下,能否提高司法公信力将直接关系到以“公正司法”为基本目标的改革能否落地,直接关系到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能否转化为优质高效的“司法之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司法权运行的核心在于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与个案事实相适应,跨越“一般与个别”这种认识论意义上的不匹配,弥合规范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历史意义上的不匹配,从而获得司法裁判。由此,纸面上的法律才转化成特定的“法权秩序”。公众如果对司法裁判不认可,则不仅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整个司法活动的认知,而且也会危及对国家立法乃至整个法治体系的信赖。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活动的客观后果和社会效果,是测量司法制度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更是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根本尺度。一个司法系统运作得是否高效公正,可以从其内部的一致性、融贯性等方面去评价,但从一个社会系统的角度观察,则应从是否适应该国基本国情的立场来评判。而司法机关是否拥有较强的司法公信力,社会公众是否对司法裁判保持足够的尊重和敬畏,是其中最为关键的指标。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司法机关既要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一样,面临打通事实与规范的认知鸿沟、沟通法律世界与生活世界的一般性难题,更要面对超大规模国家的非均衡性、快速社会变迁带来的时态杂合性、公众对司法需求的急剧增加等独特的“转型期”难题。因此,要进一步满足公众对司法的期待,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在坚持我国司法制度基本架构的前提下,对司法体制与机制明显不适应的部分进行深刻的“供给侧改革”。目前来看,在坚持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基本理念的前提下,我国司法改革的绝大多数具体举措精准瞄向提升司法公信力,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如司法机关人员结构突出基层一线人员为主体,审判权力运行进一步突出审判组织主导,办理案件模式走向团队化,审判监督方式走向全流程信息化等。总之,“让审理者审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运行格局进一步凸显,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的制度条件日趋成熟。

  司法公信力强调司法权以个案裁决塑造社会共同价值观,从而强化公众内心对司法裁决的正当性确认,因而强大的司法公信力也将是催动自觉守法的内生力量。法治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和实践进程,其形式方面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以一般性的规则处理千变万化的个案,往往会发挥极为重要的降低风险或不确定性的作用。这一原理的微观体现之一就是,司法机关在个人裁判中体现的理性化程度越高,道德上正当性越强,公众对个案裁判及其相关法律规制的内心笃定就越高,公众对于违背相关法律要求所面临的种种谴责、损失以及压力的认知就越清晰。即是说,由于司法公信力的存在,法律规则能够深入社会日常生活中,针对行为人的每一种行为发生作用,敦促行为人如“法律所期望的那样”行动,大大增强社会成员行动的可预测性,大大提高整个社会运转的效率。在一个立法科学化程度高、司法权威性强的社会,“遵守法律”本身就成为一种道德原则,拥有强大的号召力和感染力。

  在我国的互联网法院,“在线听审”大大拓展了个案裁判的示范与引导效应。“裁判一件撤诉百件”,继而以法院的判决为自行和解方案依据的现象屡见不鲜,正是说明新时代司法公信力增强的生动事例。从更深的层次说,每一个正确的判决都是对当前社会共同价值观与道德准则的现实化与具体化,每一次正当的司法活动对社会公众而言都是一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与展示。正是因为如此,增强司法公信力必然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信力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支撑。历史地看,自全球化大幕开启以来,一个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对强化该国在国际经济社会交往中的地位、增加该国参与国际治理的机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世界的兴起由英国发端,原因之一就是尚处于成长期的普通法体系为其带来了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其司法为保护和鼓励生产性的经济活动作出了积极贡献。这一以司法保护为支撑的产权制度迅速对当时的世界格局产生了令人瞩目的影响。时至今日,以美国为主导的全球化体系下,重要技术标准的西方司法定价机制已经成为美国把控产业价值链顶端的基石之一。中国的司法公信力建设,必然以更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个案裁判为依托,以深入的裁判说理为表现,以更专业高效的审判组织与监督为制度支撑,不仅为其他国家处理类似问题贡献更具说服力的“中国方案”和“中国规则”,而且也必将向世界展现一个“追求公平正义、尊重人权、保障产权”的中国形象,从而为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重构中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

  (作者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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